贯彻国家安全观,提升生物安全意识​

2024-04-17 17:43:57医院新闻-法治教育

贯彻国家安全观,提升生物安全意识


2024年4月15日是第9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,也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》正式实施三周年。今年的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为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,提升全社会安全意识”。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,《生物安全法》对维护国家生物安全,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,统筹发展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。

今天我们来了解下“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”中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、病原微生物及传染病实行的分类管理。


一、实验室分级

根据对所操作生物因子采取的防护措施,将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和四级,一级防护水平最低,四级防护水平最高。以BSL1、BSL2、BSL3、BSL4 (bio safety level,BSL)表示仅从事体外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 安全防护水平。

BSL1实验室--实验室的门应有可视窗并可锁闭,应根据工作性质和流程合理摆放实验室设备、台柜、物品等,设紧急喷淋装置等,适用于操作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。


BSL2实验室--在操作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实验间内配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柜,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或其他适当的消毒设备等,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,但一般情况下对人、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,传播风险有限,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,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。


BSL3实验室--实验室应明确区分辅助工作区和防护区,实验室辅助工作区应至少包括监控室、清洁衣物更换间和淋浴间;防护区应至少包括防护服更换间、缓冲间及核心工作间,必要时,应设置具备送排风或自净化功能的通风空调系统。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,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、动物与人、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。


BSL4实验室--实验室应建造在独立的建筑物内或建筑物中独立的隔离区域内,实验室防护区内所有区域的室内气压应为负压,必要时配备紧急支援气罐,紧急支援气罐的供气时间应不少于60 min/人,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,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。


不同等级的实验室设施和设备要求可参考GB 19489-2008《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》。

二、病原微生物分

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、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,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:

第一类病原微生物,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,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。

第二类病原微生物,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,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、动物与人、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。

第三类病原微生物,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,但一般情况下对人、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,传播风险有限,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,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。

第四类病原微生物,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。

第一类、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。

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可在2023版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》中查找。例如:新型冠状病毒危险程度分类为第二类,病毒培养可在BSL3实验室进行,未经培养的感染材料及灭活材料的操作可在BSL2实验室进行。

三、法定传染病分类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关于传染病的分类如下:

1.传染病分为甲类、乙类和丙类。  

2.甲类传染病是指: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,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,需要采取强制管理、强制隔离治疗、强制卫生检疫,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。包括鼠疫、霍乱。

3.乙类传染病是指: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,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,需要采取严格管理,落实各项防控措施,降低发病率,减少危害的传染病。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、艾滋病、病毒性肝炎、脊髓灰质炎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、麻疹、流行性出血热、狂犬病、流行性乙型脑炎、登革热、炭疽、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、肺结核、伤寒和副伤寒、流行性脑脊髓膜炎、百日咳、白喉、新生儿破伤风、猩红热、布鲁氏菌病、淋病、梅毒、钩端螺旋体病、血吸虫病、疟疾,、人感染H7N9禽流感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、猴痘。

4.丙类传染病是指:常见多发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,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,需要监测管理,关注流行趋势,控制暴发流行的传染病。包括流行性感冒、流行性腮腺炎、风疹、急性出血性结膜炎、麻风病、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、黑热病、包虫病、丝虫病,除霍乱、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、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、手足口病。

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、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,可以决定增加、减少或者调整乙类、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。